| 一、 |
就語文教育(包括教學語言)的整體政策,提供意見; |
| 二、 |
就釐定語文水平,包括各個教育階段的語文學習目標及每個教育階段的具體語文成就目標,提供意見; |
| 三、 |
就為達到上文(二)段所述的語文水平而須採取的措施,提供意見; |
| 四、 |
訂定提升語文能力及語文教育質素的研究及發展計劃,推行及監察這些計劃,以達致理想成果; |
| 五、 |
統籌各機構所進行的語文能力研究及活動、監察他們的工作進度、評估其成效,並向政府提出建議; |
| 六、 |
在語文能力方面,推行公眾教育及提供資訊的計劃; |
| 七、 |
就語文基金運作的政策和程序,向語文基金託管人提供意見,並在基金託管人的要求下,提供直接或間接的協助,以提高市民的語文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