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就语文教育(包括教学语言)的整体政策,提供意见; |
| 二、 |
就厘定语文水平,包括各个教育阶段的语文学习目标及每个教育阶段的具体语文成就目标,提供意见; |
| 三、 |
就为达到上文(二)段所述的语文水平而须采取的措施,提供意见; |
| 四、 |
订定提升语文能力及语文教育质素的研究及发展计划,推行及监察这些计划,以达致理想成果; |
| 五、 |
统筹各机构所进行的语文能力研究及活动、监察他们的工作进度、评估其成效,并向政府提出建议; |
| 六、 |
在语文能力方面,推行公众教育及提供资讯的计划; |
| 七、 |
就语文基金运作的政策和程序,向语文基金托管人提供意见,并在基金托管人的要求下,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协助,以提高市民的语文能力。 |